(经2012年5月14日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深化院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在学院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院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委员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职责:
(一)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负责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院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参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核和评议。
第六条 院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院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它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四)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情况,上级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网站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等院内媒体;
(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院外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
(四)学院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
(五)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它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并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市教委审定。涉密信息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院内各单位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它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院内各单位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委员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学院师生员工和院外个人、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年度财务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11月1日前公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院内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院内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及学院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