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及各项工作落实,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邮电大学二级教代会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也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依法科学民主治校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院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实现学院发展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院教代会和院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津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章 代表
第五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在学院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院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北邮教代会代表以及学院党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相关代表团参加选举。
第七条 以工会小组为单位选举代表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正、副团长需经过选举,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党支部书记、工会小组长担任。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办公会议,参与所在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代表教职工反映意见。
第八条 院教代会代表人数为学院教职工总数的20—3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50%。
第九条 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院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院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院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院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院教代会决议,完成院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院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院教代会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的,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调整至调入单位所在代表团。
(二)院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离开学院,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院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四)院教代会代表被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五)院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原选举单位向院教代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院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院教代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经院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院教代会办公室。
(三)经院教代会执委会审查同意后,增补成为院教代会代表,并向下次院教代会会议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三章 职权
第十四条 院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经费分配及使用方案,以及相关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上一届(次)院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七)积极配合党政领导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改革和建设工作,为做好本单位工作献计献策。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依法维护本单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反映意见。
(十)院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召开教职工座谈会,请院领导通报有关工作,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院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院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院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院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教代会。学院应当支持院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院教代会一般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院教代会召开时须有2/3以上院教代会代表出席。根据大会需要,可以邀请非院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院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院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提交院教代会。
第二十条 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院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在院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执委会。执委会在院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执委会人员按院教代会全体代表10%—15%的比例,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其中应包括学院、院工会主要领导及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院教代会执委会设秘书长1人,由院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通过,任期3年。执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如遇工作调整或离职,应按照同岗位替补原则进行增补。如新增补人员不是教代会代表,则需将其先增补为代表。
第二十三条 院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人选需在代表中提名产生,经执委会审议后,提交院教代会表决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审查、落实、跟踪、反馈及相关沟通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教代会自召开换届会议的年度起,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院教代会执委会与学院的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院教代会会议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院工会为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院工会作为院教代会办公室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院工会承担以下与院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院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院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执委会建议人选。
(二)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院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院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院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院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汇报沟通。
(五)完成院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院教代会审议、院党委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院教代会办公室负责解释。